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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劳动法

有关劳动法的常用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1) 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1. 满足‘上五休二’在这五天内当天延长的加班。

(二)、休息日(1)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的工资报酬;

  1. 周六周天。调休也算,未做到上五休二就得支付。

(三)、法定休假日(1)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的工资报酬。

  1. 定节假日本身是带薪休假,所以若当天上班应该支付4倍,调休也应该算带薪。

后续会持续更新,请谅解。

有关条文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